2026年7月,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临时用海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6〕3号),这是自2003年《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23年间,我国海域使用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的深刻变革。随着海洋强国战略深入推进、海洋经济蓬勃发展、海域空间开发利用强度持续加大,原有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低风险用海活动被繁琐审批束缚,高风险行为却存在监管漏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续期困境尤为突出。
新办法以“放管服”改革为主线,从单一许可制升级为“三分法”分类管理,允许重大项目有条件续期,取消实物证件强化数字化监管,建立5年有效期定期评估机制……
本文为您深度解读新旧办法的核心变化。
一、总体框架对比
总体内容变化对比表
政策条文比对总览表
二、重要条文变化分析
2.1 核心制度创新:分类管理“三分法”
这是本次修订最主要的制度变化。
旧版逻辑:所有临时用海活动均须申请审批,获得临时海域使用证后方可用海——“一刀切”的审批模式。
新版逻辑:根据用海活动的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类进行差异化管理:
01 需许可:五类情形(第四条)【新增】
第四条 下列用海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申请临时用海许可:
(一)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主体工程的施工便道、施工平台、栈桥、管线、围堰、码头等需要临时用海的;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查、海洋地质勘查中建设钻井、平台、配套电力设施及辅助工程等需要临时用海的;
(三)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海活动;
(四)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活动;
(五)在港口、航道、锚地、军事管理区附近和已确权海域内需要临时用海的,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临时用海活动。
【核心变化】 新版首创“三分法”管理模式的“需许可”部分,将需要审批的5类情形明确列举,其中第(五)项将“已确权海域内”从旧版第八条第(四)项的禁止条件调整为有条件允许,体现了海域空间立体分层利用的重大政策转向。
02 可备案:两类情形(第五条)【新增】
第五条 下列用海活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不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可不申请临时用海许可,依照本办法进行临时用海备案:
(一)开展旅游、体育、娱乐等海洋文旅活动需要临时用海的;
(二)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活动需要临时用海的。
【核心变化】 旧版无备案制度,所有临时用海均须申请审批。新版将低风险、公益性的用海活动纳入备案管理,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实务影响】 海洋文旅企业开展滨海旅游、沙滩音乐节、水上运动赛事等活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制度成本大幅降低;海洋生态修复单位开展红树林修复、海草床恢复等公益项目,操作更加便捷。
03 不得办:五类情形(第六条)【新增】
第六条 填海用海、跨海桥梁用海、海底隧道用海、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以及其他以长期使用特定海域为目的的用海活动,不得按照临时用海管理。禁止以临时用海的方式长期或者变相长期使用海域。
【封堵漏洞】 明确封堵以临时用海方式规避长期用海审批的制度漏洞。海砂开采明确列入禁止清单,与第二条删除海砂另行规定形成呼应,制度体系更加自洽。
2.2 续期禁令全面松绑(第十条)【调整】
这是本次修订最受业界关注的突破性变化。
第十条 临时用海许可期限不超过3个月。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海上油气勘探项目临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继续临时用海的,应于期限届满20日前提交接续用海申请,说明接续用海期限合理性。
临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仍未提出接续用海申请但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5日内提交接续用海申请。
接续用海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上次临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临时用海许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
对应旧版(第九条):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不得批准续期。
【变化分析】
- 旧版:仅以一句“不得批准续期”将所有续期申请一刀切封死。
- 新版:许可期限不超过3个月;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海上油气勘探项目,届满20日前可申请接续;接续期限不超过3个月;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
【实务影响】 旧版“一字否决”的续期禁令,让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临时用海期限届满后面临“非法用海”困境。新版在设定上限(累计≤1年)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续期,兼顾了制度刚性与项目实际需求。
2.3 许可决定形式变革(第九条)【调整】
第九条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临时用海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应旧版(第六条): 同意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
【实务影响】 取消实物证件,改用书面决定,既是数字化政务的体现,也减少了中间环节,用海主体实现“拿许可即开工”。
2.4 海域使用金分类计征(第十一条)【调整】
第十一条 经营性临时用海应在取得临时用海许可后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海域使用金计征方法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100%;其他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计征方法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5%。
对应旧版(第十条): 经营性临时海域使用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计征方法为:用海面积x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x25%。
【变化分析】
- 旧版:单一公式(25%),无论何种用海方式,一律按25%计征。
- 新版:分类计征——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按100%计征,其他用海方式按25%计征。
【实务影响】 分类计征方式更加科学合理——对用海强度高、影响大的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按100%计征体现了“使用者付费”原则;对一般临时用海活动,仍按25%计征,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2.5 全链条数字化监管(第十三条)【新增】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临时用海备案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将有关临时用海信息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通报执法机构,向社会公告……
【核心变化】 旧版监管以事后处罚为主,监管手段相对单一。新版依托“一张图”系统,在许可决定或备案公示结束后5日内完成“纳入系统→通报执法→社会公告”三同步,实现临时用海行为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三、核心总结
3.1 从“单一许可”到“三分法”——分类管理是制度创新的核心主线
新办法首创“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三分法,取代旧版“一刀切”的审批模式。这一制度重构的核心逻辑是:对高风险用海活动强化审批刚性约束,对低风险用海活动降低制度性成本,对违规行为明确禁止清单。海洋文旅、生态修复等公益性活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放管服”改革在海域管理领域的生动实践。
3.2 从“禁止续期”到“有条件接续”——回应重大基础设施实际需求
旧版一字否决的续期禁令,让能源、交通、水利等工期较长的重大项目在临时用海期限届满后陷入“续期无门、继续用海违法”的两难困境。新办法在设定累计上限(≤1年)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有条件续期,体现了制度刚性与现实需求的平衡。
3.3 从“证照管理”到“数字治理”——监管模式系统性升级
新办法取消临时海域使用证,改为书面决定;依托“一张图”实现全链条数字化监管;设定5年有效期建立定期评估机制。这些变化标志着临时用海管理从传统的“证照思维”向“数字治理”转型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