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广东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政策更新,7月12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6-06-15内容来源:卓越顾问资讯

一、政策背景

2026年6月12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发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该政策将于2026年7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执行的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已到期失效,新政策在延续政策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优化,为企业盘活工业物业资产带来了更灵活的制度空间。


二、政策更新修改情况

01 整体修改情况




02 核心变化内容

变化一:精简整合,条文数量大幅压缩

删除了产业链合作伙伴限制(旧版第二条)、高标准厂房专项规定(旧版第六条)、自留比例限制与限售期(旧版第八条)等独立条款。


变化二:量化标准,明确最小分割面积门槛

新版第二条新增最小分割面积限制:分割后最小单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涉及按套(间)分割的拟分割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实际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标准。
一般分割(幢、层) ≥500平方米按套(间)

分割 拟分割层建筑面积 ≥1000平方米

注意:例外情形仅限于征地拆迁、留用地作实地留用等回迁安置场景。


变化三:受让方限制取消,产业链合作伙伴限制取消

旧版规定受让方须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且需经工信部门认定。

新版删除该限制,受让方范围大幅扩展, 不再局限于产业链闭环内。


变化四:前置审批,全面强化自然资源部门主导权

新版第三条明确要求分割转让须先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避免企业多头跑、重复跑。


变化五:高标准厂房专项优惠取消

旧版对容积率1.6以上、二层以上、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设有专项优惠。

新版删除该专项条款,高标准厂房统一适用普通分割规定。


变化六:自留比例限制取消,限售期取消

旧版要求原权利人自留比例不低于40%;旧版规定受让后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新版删除该限制,制造业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实现100%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可随时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利好:资产处置更灵活,满足企业多元化退出需求。流动性显著增强,资产价值发现机制更完善。



三、主要内容总结

政策适用范围

项目 内容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适用对象 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
可分割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


分割标准要点

项目 要求
分割单元形式 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
基本要求 可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
最小单元面积 ≥500平方米
按套(间)分割 拟分割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配套用房 不得独立分割,随厂房按比例一并转让


办理流程要点

  • 审批前置: 先批后登,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文件
  • 登记类型: 变更登记(仅分割)、转移登记(分割后转让)、合并办理(分割时一并转让)
  • 共有登记: 标注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扩展适用场景

  • 改建扩建: 符合规划、不改用途、经批准后可分割
  • 新增供地: 出让合同、规划许可中可预先约定分割要求


结语

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的发布,标志着广东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政策进入新阶段。政策从"管控"向"放活"转变,从定性描述向定量标准转变,为制造业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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